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烈士子女慰问金发放标准(部分烈士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)

  • 100人浏览   2024-09-14 10:37:54

  • 一、适用范围

    政策实施对象的范围为,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、18 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。

    二、申报程序

    ( 一 ) 个人申报。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烈士证明书、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、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,向户籍所在地村 ( 居 )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,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。

    ( 二 ) 初审把关。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,由村 ( 居 ) 委会初审、乡(镇)复核,并做好登记工作。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,将有关登记审核表、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部门;对初审、复核不符合条件的,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。

    (三)会审认定。县级部门对乡(镇)上报的材料,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。对符合条件的,由申请人所在村(居)委会进行张榜公示。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,县级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。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,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。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,应逐级请示,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.

    ( 四)建立档案。县级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,要建立及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,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、动态管理工作。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、18 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(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)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,达到每人每月 730 元。

    政策依据

    《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》冀民〔2012〕14 号